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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行业 VOCs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? 特殊情况不满足规定怎么办?

作者:广东凯凌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: 发表时间:2022-04-15 16:24:44

VOCs

I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

一、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内容要点

(—)标准

I

-《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》(GB/T 38597—2020)

・《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》(GB 38469—2019)

•《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》(GB 38468—2019)

•《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》(GB 18581—2020)

・《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》(GB 24409—2020)

•《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》(GB 30981—2020)

•《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s)含量的§艮值》(GB 38507— 2020)

•《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》(GB 33372—2020)

・《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》(GB 38508—2020)


(二)内容要点


1.问:VOCs产品标准中的VOCs限值含义是?


答:目前,各类产品的VOCs定义基本上与(GB 37822—2019)的 VOCs定义一致。而VOCs限值略有区别,其中:涂料相关标准中将涂料 分为溶剂型涂料和水性涂料。溶剂型涂料是指在所有组分混合后,可以进 行施工的状态(加入固化剂、稀释剂等后)的VOCs限值,水性涂料是指 涂料产品扣除水分后再计算出的VOCs限值。油墨标准是指出厂状态下各 种油墨的VOCs限值。胶粘剂是指出厂状态下溶剤型、水基型、本体型胶 粘剂的VOCs限值,不适用脈醛、酚醛、三聚割胺甲醛胶粘剂。清洗剂标 准是指使用状态时清洗剂的VOCs限值(一般情况不加稀,需要加稀释剂 后使用的,应根据包装标识上稀释剂最小用量计算),不适用于航空航天、核工业、军工、半导体(含集成电路)制造用清洗剂。


2. 问:使用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的企业应如何判定VOCs 限值?


答:企业应向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的产品供应商索要具有 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,无检测报告 的需提供使用产品的MSDS (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)。以图2.1为例: 该家具制造企业使用的水性木器涂料产品检验报告书参照了《室内装饰装 修材料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GB 24410-2009)的要求进行 产品检验,产品扣水后限值满足300g/L [《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》(GB 18581—2020)要求为250g/L]要求。图2.2中另一家企业的MSDS显示该 涂料的VOCs含量在37%〜80%,按照新标准的要求,应再加上包装标识 上的稀释剂、固化剂用量配比后估算出最终的产品VOCs含量。


VOCs

I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


HP930丙烯酸涂料MSDS

1 .化学品及企业标识

产品名称  HP930内烯酸涂料

产品代码  HP930

易燃。

皮肤接触均有害。 对呼吸系统有剌激性.

有严重伤害眼睛的危险. 与皮肤接触会导致过敏. 详细资料见第11条。



3. 问:《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》(GB/T38597-2020 )与其他涂料标准是什么关系?


答:《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》(GB/T 38597- 2020)是国家推荐性标准,主要是指在现有技术水平下,VOCs含量相对 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,从而实现从源头减排VOCs的目的,主要涵盖了建 筑、木器、车辆、工业防护、船舶、地坪、玩具、道路标识、防水防火涂 料。同其他涂料标准一样,溶剂型涂料是指在所有组分混合后,可以进行 施工的状态(加入固化剂、稀释剂等后)的VOCs限值,水性涂料是指涂 料产品扣除水分后的VOCs限值。


4. 问:什么是低VOCs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?


答:低VOCs含量油墨产品通常包括水性油墨,胶印油墨,能量固 化油墨,雕刻凹印油墨,详见《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s)含量 的限值HGB 38507—2020)中“表1”。低VOCs含量胶粘剂通常包括水 基型胶粘剂和本体型胶粘剂,详见《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》(GB 33372—2020)中“表2、表3”。低VOCs含量清洗剂通常包括水基型和 半水基型清洗剂,详见《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HGB 38508- 2020)中“表 1、表 2”。


5. 问:水性涂料、油墨,水基型胶粘剂,水基型清洗剂都是推荐企业使用的吗?


答:通常情况下鼓励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 清洗剂,水性产品不是唯一选择,但所使用的低VOCs含量产品应满足相 应标准的低VOCs含量限值要求。


6. 问:产品的检测方法是什么?


答: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的检测方法请参考相应的标准内 容。不同的产品标准,所釆用的检测方法也不同。


二、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解释说明


1. 问:各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?


答: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 37822-2019)发布 前己实施的《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1570—2015)、《石油 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1571—2015)、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HGB 31572-2015)以及近期发布的《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》(GB 37823—2019)和《涂料、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HGB 37824-2019),己对VOCs无组织排放源项(储罐、泄漏等) 进行了规定,这些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,不 执行GB 37822—2019的通用要求。

涉及VOCs排放控制的橡胶制品、合成革与人造革、焦化等其他行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,其VOCs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,因 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,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 GB 37822—2019 的规定。

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VOCs行业,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《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GB 16297—1996)的规定,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GB 37822—2019 的规定。

有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,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。


2. 问:特殊情况不满足GB 37822-2019规定怎么办?


答:GB 37822-2019规定:“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 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,可釆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, 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”。

GB 37822-2019中规定的密闭设备、密闭空间、局部气体收集等要 求,有时因生产安全需要不能做到密闭(如一些化工类企业),有时因特 殊工艺要求不能做到密闭或局部收集(如船舶合拢涂装等),标准中其他 一些规定(如排气筒高度等)也有类似情况。鉴于GB 37822—2019为通 用性标准,面对的生产实际情况千差万別,对于因安全需要或特殊工艺要 求不能做到GB 37822—2019规定要求的,允许釆取其他控制措施,实现 同等的污染控制效果。

对于室外设备与管道防腐涂装等临时作业排放VOCs的,标准中未规 定强制性收集要求,现场具备条件的,鼓励釆取移动式废气收集方式。


3. 问:如何理解“VOCs物料”的概念?


答:GB 37822—2019对VOCs物料储存、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、涉 VOCs物料化工生产过程、含VOCs产品使用过程,以及载有气态、液态 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等提出了控制要求,纳入管控的VOCs 物料包括两类物质:

一是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%的物料。主要涉及炼油、石油化 工、煤化工、有机精细化工等化工生产过程,以及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 清洗剂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(含VOCs产品使用过程可按配比计算 确定或按釆样测量确定VOCs质量占比)。

二是有机聚合物材料。涉及合成树脂、合成橡胶、合成纤维材料的生 产和制品加工过程。


4. 问:如何确定企业物料VOCs含量?


答:在实际生产中,因不同工艺环节进岀料的变化,物料VOCs含 量在不同工艺环节是不同的,需按工序逐一核实是否属于VOCs物料 (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%)0

企业应提供每一工序使用原辅材料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(MSDS) 数据或检测报告,以及产品说明书等,按企业实际配比计算施工状态下的 物料VOCs含量。在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时,应要求企业确认每一工序使 用物料的VOCs含量,便于开展后续环境管理工作。

环保人员可根据企业原辅材料出入库清单,进行现场核实,如无法提 供相关信息证实VOCs质量占比低于10%,且未釆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的,认定为违法行为。环保人员也可现场釆样,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 VOCs含量。


5. 问:水性VOCs物料在认定VOCs含量时是否需要扣水?


答:水性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等水性VOCs物料在认定 VOCs含量时,执行产品标准规定的VOCs测量方法,扣水与否由测量方 法决定。以涂料为例,在GB1 38597—2020《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 料产品技术要求》中明确是指“施工状态”下的VOCs含量,且“水性涂 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”,因此在对涂料产品确定 VOCs含量时,需在施工状态下扣除水分后进行,可避免企业通过兑入水 分逃避监管的做法。


6. 问:如何确定企业使用的物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?


答:对于涂料产品,执行GB/T 38597-2020中水性涂料、无溶剂涂 料、辐射固化涂料的规定。

对于油墨产品,执行GB 38507-2020中水性油墨、胶印油墨、能量 固化油墨、雕刻凹印油墨的规定。

对于胶粘剂产品,执行GB 33372—2020中水基型胶粘剂、本体型胶 粘剂的规定。

对于清洗剂产品,执行GB 38508—2020中水基清洗剂、低VOC含 量半水基清洗剂(符合该标准表2)的规定。


7. 问:VOCs无组织排放源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是什么?


答:VOCs无组织排放源(指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变为有组织 排放),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两方面:

一是排放浓度控制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。

二是处理效率要求。GB 37822-2019规定: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N3kg/h时,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,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%;对于重点地区,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N2kg/h时,应 配置VOCs处理设施,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%;釆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 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。

以上规定的目的是针对VOCs通风排放的特点(气量规模大、浓度 低,浓度达标容易,但总量并未减少),通过对大源实施“排放浓度+处 理效率”双指标控制,有效减少VOCs排放量;对小源则简化了要求,仅 要求排放浓度达标。

VOCs无组织排放源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如表2-1所示。

应注意如下事项:

(1) 同一车间内同类性质废气有多根排气筒的,合并计算NMHC排 放速率,避免拆分达标(标准10.2.1条规定了分类收集要求);

(2) 需要满足处理效率要求的,企业必须在处理设施进出口管道上均 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釆样孔、釆样平台等;

(3) 关于豁免处理效率的认定。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、运行工况、 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,开展系统、全面的监测评估,保证在最不利生产工况下NMHC初始排放速率不超过3kg/h (重 点地区2kg/h),且废气收集系统符合标准规定(如控制风速符合要求)的 前提下,可以豁免处理效率要求。相关台账应保存备查。

(4) 企业同一工序在使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全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 VOCs含量产品要求的前提下,方可豁免对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的要求。

(5)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处理设施进口任意1小时NMHC排放 速率超过3kg/h (重点地区2kg/h),且处理效率未达到80%的,认定为超标行为。


8. 问:如何测量局部集气罩的控制风速?


答:对于局部集气罩(外部排风罩),控制风速测量执行GB/T 16758 《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GBfT 16758)、AQfT 4274—2016《局部排风 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》规定的方法。

测量位置: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(散发 VOCs的位置)。

测量仪器:GB/T 16758明确釆用热电式风速仪(包括热球式、热线式),因控制风速低限为0.3m/s,不釆用转轮式风速仪(精度不满足测量 要求)。

测量方法:根据GB/T 16758,在生产和通风系统正产运行时测量, 将热电式风速仪的探头置于控制点处,测出此点的风速即为控制风速。


9. 问:RTO等燃烧装置是否需要按3%含氧量进行折算?


答:RTO等燃烧装置如果进口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、氧化反 应需要,不需另外补充空气,此时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,不需按 3%含氧量进行折算,但需要保证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 废气含氧量。通过监控RTO等燃烧装置的运行温度、停留时间等关键参数,保证VOCs有效去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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